我行凭进口商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在出口商交单前为出口商提供融资,专项用于其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和交单,并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业务。
人民币或信用证币种,如为外币可办理结汇。
额度期限1年,单笔融资期限(含展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如与信用证币种一致时融资比例最高为80%,不一致最高为70%。
备货阶段专项融资,锁定订单交付能力: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即可凭信用证申请打包贷款,资金专项用于采购原材料、生产加工、包装物流等备货环节,解决出口订单前期资金缺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订单交付。
申请人应为货物贸易A类和B类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的贸易融资业务。
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打包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
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有稳定的出口结算业务往来,收汇记录正常;出口商品应销路良好,价格波动不大。
当客户无法提供有效担保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美元的打包贷款信用额度
(1)申请业务的当年或前一年与韩国国内银行有过信用证交易或与韩国母行有过汇款业务的出口企业。
(2)在我行有过出口业务的企业。
《打包贷款申请书》(及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人承诺书)》
正本信用证及所有修改(含通知面函)
出口合同
与信用证项下备货出口相关的上游采购合同
上游厂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范围,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签发的相关许可证或批文
出口商应成立两年以上,并提供最近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如出口商为工厂提供厂房租赁合同,如出口商为贸易公司提供写字楼租赁合同。我行外汇业务“优质客户”可免除此项要求。
最近三笔出口报关单的合计金额大于本次出口金额。(我行外汇业务“优质客户”可免除金额要求)。
半年内至少一笔信用证交易记录(包括银行盖章的信用证原件、相关业务往来报文(如有)、银行的入账回单或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 )。
监管机构及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温馨提示
注: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以各网点实际要求及我行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