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洋运输时遇到信用证项下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未到货物先到的情况,申请人急于提货,要求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函》,凭以先行到船公司提货,并在赎单后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函》退回银行的业务。
与信用证或进口代收币种相同。
短期担保,一般在10天以内。
与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金额相同。
利用银行信用先行提货销售,加快资金回笼,减轻资金占用压力。
帮助进口商在货物早于单据达到情况下及时取得物权单据、提货、转卖,从而利用有利行情抢占市场先机。
1.仅可办理本行开立信用证对应的提货担保函业务,他行开立的信用证无法申请本业务。
2.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方式必须为海运,运输单据应为全套正本海运提单且目的港为中国港口,其他情况不得提供提货担保函。
3.信用证需状态正常:若信用证尚未送达受益人或存在未接受的电提不符点等情况时,暂无法办理提货担保函。
4.提货担保应在正本单据的合理到达时间以前办理,对已过交单期正本单据仍未寄到的信用证不应办理提货担保函。
1.本业务风险相对较高:常规办理要求您足额缴纳保证金;长期合作、资信优质的企业,也可占用您的贸易融资额度办理该项业务。
2.开立业务之前,我行会向托收行发电文进行查询,确认托收业务确由我行代收、运输方式为海运且已向我行寄送全套海运提单,同时要求其告知我行提单收货人、商品名称、船名、金额、数量等信息后方可办理。
3.我行会严格审核本次贸易背景真实性与交易合理性,请您配合提供完整贸易材料。
《开立提货担保函申请书》
《提货担保函》,或提交船公司自己格式的提货担保函。
如为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况,还需提供《信托收据(适用于提货担保函业务)》
经进口商签章确认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和已装船海运提单的副本或复印件(传真件)
船运公司的到货通知书或其他能够证明货已到港的相关证明材料
进口代收项下需提供商业合同(如为信用证项下,由于开证时已提供,故无须再次提供)。
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范围,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签发的相关许可证或批文。
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温馨提示
注: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以各网点实际要求及我行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