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在开证行确认付款的情况下,我行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
人民币
即期信用证:10天;远期信用证:自付日起到单据付款截止日前一天。议付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不得超过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金额。
卖方提交合格单据后银行即刻买入单据、垫付货款,不用等待开证行到期付款,大幅缩短回款周期,解决交货后资金占用问题。
全程人民币币种操作,适配国内贸易结算体系,单证流程标准化、合规可追溯。
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且议付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单位,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企业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在我行或他行有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收款记录正常;商品应销路良好,价格波动不大。
1.《国内信用证(交单∕议付)申请书》及申请人承诺书
2.信用证正本以及全套单据
3.与买方签订的贸易合同
4.增值税发票
5.《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审批同意后签署)
6.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1.《国内信用证(交单/议付)申请书》(如客户选择“自动议付”则办理托收后议付时无需再次收取申请书)
2.开证行承兑报文
3.信用证正本以及全套单据
4.与买方签订的贸易合同
5.增值税发票
6.《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审批同意后签署)
7.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1.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仅指Shipper’s Usance,不含假远期信用证Banker’s Usance)
2.客户在我行信用等级为BB级或以上等级
3.开证行需满足部分相关要求
4.客户在《国内信用证(交单/议付)申请书》中选择“自动议付”
5.客户已签署《国内信用证议付合同》(合同适用范围可选择针对一段时间内的所有议付业务)
温馨提示
注:本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办理以各网点实际要求及我行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