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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友利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为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维护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各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友利借记卡是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消费结算、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和结算工具,在使用中不允许透支。借记卡按服务价值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普通卡名称为“友利智卡”,金卡名称为“友利尊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条  发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符合发卡银行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境内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可以申领友利智卡,达到金卡申领标准的,可以申领友利尊卡。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遵守本章程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有息(磁条芯片复合卡的电子现金账户除外,不计付利息),发卡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发卡银行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七条  持卡人须按照发卡银行的要求正确使用密码,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发卡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密码,防止泄漏。因密码泄密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法院另有判决的除外。
第八条  借记卡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手续。
第九条  磁条芯片复合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支付、查询、圈存等功能。小额支付交易无需验证密码,打印凭证也无需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小额支付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电子现金账户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金融集中电路IC卡规范》执行。
第十条  为保证客户用卡安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限制持卡人用卡:① 交易密码连续输错次数3次以上(含3次);②卡已办理挂失或密码挂失。
第十一条  借记卡在各种交易渠道的交易限额须遵守发卡银行的规定,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约定的限额执行。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磁条芯片复合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能办理挂失。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卡片损坏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四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
第十五条  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因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出租、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银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持卡人如变更通讯地址、住址、电话号码等资料时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
第十八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九条  借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如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银行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借记卡。为保障持卡人账户的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风险时,有权暂时止付该账户。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业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制定,如有修改,   将提前10个工作日在发卡银行的网站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记载的生效日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若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可选择销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持卡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单位结算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结算卡的发行和使用,为持卡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规范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各发卡机构和卡片申请人、使用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单位结算卡(以下称“结算卡”)是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或发卡银行”))基于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卡片为介质,集转账支付、现金存取、消费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仅限于中国境内使用的结算产品。本行发行的单位结算卡为银联标准金融IC卡。
第三条  发卡银行、单位结算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和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申请人应在本行开立有效的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同意使用密码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
第五条  申请人申领单位结算卡时,应正确、完整按要求填写《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并根据发卡银行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代理人办理的情况,还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申请人还需与发卡银行签订《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单位结算卡业务协议书》。申请人应对相关申请书(表)填写内容及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在使用结算卡期限内,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如有变更,应按照发卡银行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申请人可申请若干张单位结算卡,但一张结算卡只能且必须关联一个主账户(主账户是指由甲方指定的单位结算账户,是甲方凭结算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结算账户),持卡人由申请人指定。申请人应于《友利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中写明被授权的各结算卡指定持卡人,持卡人如有变更的,需将原卡片销卡,单位重新指定持卡人重新开卡。申请人需在开卡时对每一张卡片的取现、消费、转账等操作进行权限及额度设置。申请人对单位结算卡使用权限和使用渠道及额度的设定,不影响单位账户通过其他渠道、介质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持卡人可办理的业务,申请人均可以单位名义办理。但,以下业务仅限于申请人以单位名义在柜台办理:
        1、结算卡的申领
        2、结算卡的权限及限额设置及变更
        3、结算卡的销卡
第八条  单位结算卡必须设置卡片密码。持卡人可凭卡片进行柜面、ATM的存取现金、转账、银联POS消费等业务。取现的账户必须为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可支取现金的单位结算账户,取现的范围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持卡人收到卡片后,需持卡人本人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发卡银行办理卡片的激活启用。结算卡激活后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申请人授权的合法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申请人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及密码,防止泄漏。因密码泄密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法院另有判决的除外。
第十一条  借记卡密码遗忘的,持卡人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限制或暂停持卡人用卡
① 密码连续输错次数3次以上(含3次) (发卡银行锁定该账户,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申请解除锁定,才能重新开通账户);② 超过交易限额;③ 卡已办理挂失或密码挂失;④账户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其他交易限制;⑤ 可支付的余额不足;⑥ 甲方通过结算卡进行违法行为或经甄别有可疑交易特征行为的;⑦ 其他由发卡银行规定的限制用卡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人决定终止卡片使用的,应由申请人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和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单位结算卡,如被盗或遗失,应及时通过电话银行【400-6789-001】或到发卡银行网点、企业网银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单位结算卡挂失后,不影响单位账户通过其他介质、渠道的正常使用。办理结算卡挂失后,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补发新卡。
第十五条  因卡片损坏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非持卡人本人的其他经办人办理结算卡卡片激活、密码修改、密码解锁、密码挂失、密码重置、换卡、补卡、ATM吞卡后领取卡片等业务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应的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申请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发卡银行向持卡人、申请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申请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发卡银行应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持卡人如变更通讯地址、住址、电话号码等资料时应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在发卡银行收到该等变更通知之前,发卡银行按照申请人、持卡人最近通知发卡银行的通讯地址发出的通知应视为已有效送达。
第二十条  申请人办理关联单位账户销户时,应先将该账户项下的单位结算卡进行销卡,方可进行销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卡银行按照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业务费用。若申请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有权从申请人结算账户直接扣收。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的,本行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并有权从申请人在本行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第二十二条  本行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或收费变更,本行将提前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若申请人对银行变更有异议,可以向本行申请办理销卡手续,公示期间届满后,若申请人未注销相关服务或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申请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
第二十三条  卡片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如持卡人、申请人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发卡银行可取消持卡人、申请人使用借记卡的资格,并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借记卡。为保障账户的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发现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风险时,有权暂时止付该账户。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错账时,本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若申请人获得不当得利的,在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行有权直接从申请人账户扣划不当得利所得款项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义务监督持卡人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行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法律、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如有修改,将提前10个工作日在本行的官方网站(www.wooribankchina.com)进行公告,修改后的章程自公告记载的生效日起生效。在公告期内,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单位结算卡,申请人若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可选择销卡;公告期满,申请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申请人、持卡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章程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行发布的其他公告均同样适用于本行结算卡的使用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